农安云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规范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安云入网的农安通会员企业所销售之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和会员企业的承诺标准,规范农安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参入各方经营及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农安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农安云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岗位、授权服务中心、机构合作伙伴、农安通会员企业同意接受本《规范》列明的规范内容,并自愿遵守本《规范》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北京北农农产品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依照本《规范》对服务中心、机构合作伙伴及农安通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 引用法规文件


第四条 本《规范》引用国家发布的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等文件,《规范》约定的参入各方承诺共同遵守;
第五条 引用法规文件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订)》;
  3.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4.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三、 术语解释


第六条 农安云:是由首都农产品安全产业技术研究院主办,并指定北京北农农产品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致力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第七条 农安云运营商:特指北京北农农产品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八条 农安云授权:特指北京北农农产品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授权;
第九条 农安通:是农安云平台专为会员企业提供的一系列服务的统称,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安验证、质检公示、防伪溯源、公众监督、电子商务、质量保险等;
第十条 农安通会员:特指签署《农安通会员服务协议》,在农安云入网,接受农安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服务的企业,本文中“会员企业”或“会员”皆指农安通会员;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是经农安云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中心按照授权协议和本《规范》的约定向农安通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并承担质量安全监督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机构合作伙伴:是与农安云合作的各类服务于农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社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协会、检测机构、政府机关、保险公司等;
第十三条 会员档案:是为农安通会员企业建立的企业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和农安云平台在施行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动态数据内容;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是农安云为经审核合格,并在农安云入网的会员企业发放的“农安通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农安验证:是对会员企业所提供档案材料、企业合法性、经营内容及形式等内容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过程,实施该验证过程的主体为农安云授权的“服务中心”,农安验证区分为“一般验证”和“深度验证”两种形式,深度验证需要会员企业提供更多更深入的验证内容;
第十六条 质检公示:是指通过农安云对外发布会员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公众监督:是指农安云向全社会公众提供参入对会员企业及会员企业销售之产品进行评价的功能,并允许社会公众使用该功能发布评价信息,公众监督也称为“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农安指数:特指农安云对会员企业的质量安全综合评价数值。农安指数由农安云对外公开发布,农安指数综合评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企业提供的档案材料、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动态数据、公众评价信息、企业提供的经营信息等;


四、 会员档案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会员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类型。电子档案在农安云发布,纸质档案材料原件在服务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会员档案材料明细按照附件一《农安通会员企业档案材料清单》列明的内容提供,会员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由会员企业自行决定并补充提交;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负责会员企业档案材料的现场收集,有关采集规范按照本规范第十八条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企业档案材料收集人员,需按照《农安通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制作《农安通会员企业档案材料清单》,并亲笔签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企业承诺其所提供之档案材料均真实有效,并对因材料失实导致的全部责任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安排专岗负责会员企业提供的档案材料,审核通过的转交农安云,具体审核办法及流程参照《农安通业务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企业电子档案由农安云负责编辑并在农安云平台公开发布,具体编辑及发布管理办法参照《农安通业务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档案执行年检制度,每年需由服务中心至会员企业实地核实档案材料所载明的信息内容,信息有变更的需同时更新会员档案。年检时间为该会员企业初审(服务中心审核称为初审)通过之日后一周年到期前的一个月之内;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企业档案材料信息有变更,但未到年检日期的,会员企业需及时主动联系服务中心变更档案材料;


五、 会员证书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会员证书由农安云运营商统一制作,会员电子证书随会员电子档案在农安云统一发布,会员纸质证书按照会员企业提供的地址邮寄给会员企业;
第二十九条 会员证书需包含会员档案访问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以访问会员电子档案;
第三十条 会员企业可将会员证书制作为其他形式的牌匾,但新制作的牌匾内容不能超出会员证书里包含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企业可将会员证书二维码,在其他媒介发布,如:企业名片、宣传册、企业网站、企业微信号等,会员企业在其他媒介发布二维码时,不能包含“首都农产品安全产业技术研究院”字样;
第三十二条 会员证书有效期与会员企业签署的《农安通会员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致,到期农安云将撤销会员证书二维码与会员电子档案的链接;
第三十三条 因会员企业未履行本《规范》和《农安通会员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农安云运营商有权直接撤销会员证书二维码与会员电子档案的链接;
第三十四条 会员证书仅用来证明企业为农安通会员之资格,会员企业不能夸大会员证书用途,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经营之用途;


六、 质检公示管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会员企业在农安云直接发布,会员发布质检报告时,需按照农安云页面的提示填写相应的文字内容;
第三十六条 会员企业承诺在线发布的质检报告与检测机构提供的质检报告完全一致;
第三十七条 质检报告需与产品批次一一对应;
第三十八条 会员企业同意在线发布的质检报告,接受服务中心随时抽查与原件是否一致;


七、 防伪溯源管理规范


第三十九条 会员企业可选择使用农安云防伪溯源服务,并购买农安云统一提供的溯源标签;
第四十条 溯源标签可由会员企业自行印制,可在溯源标签嵌入企业名称、标志、联系方式等内容,可以使用“农安通标志、农安云标志”,可以使用“农以安为本”商标;
第四十一条 会员企业自行印制的溯源标签,不能随意使用“首都农产品安全产业技术研究院”、“监制”、“质量保障”等字样;
第四十二条 农安云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溯源标签(含自行印制),不能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
第四十三条 会员企业选择使用“保真溯源”服务的,需严格按照《保真溯源使用手册》指导的方法拍照上链;


八、 公众监督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会员企业签约入网,则意味着会员企业同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会员企业同意农安云在线发布公众监督统计数据和农安指数;
第四十六条 会员企业可以针对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实评价向服务中心提起申诉,经服务中心复核确属不实评价的内容,由服务中心向农安云运营商发起删除申请;
第四十七条 农安云向发布监督评价的用户提供评价信息管理功能,会员企业不得随意联系评价发布用户,更不得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要求用户删除评价内容;
第四十八条 会员企业不得利用公众监督功能,自行或委托他人发布脱离事实的评价内容;


九、 会员违规处理规范


第四十九条 会员企业任何形式违反本《规范》,尚未给消费者用户造成实际损失的,农安云运营商和服务中心有权向会员企业发起提醒,要求会员企业整改;
第五十条 会员企业因违反本《规范》,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失,会员企业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会员企业因违反本《规范》,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失,且消费者用户向农安云运营商或服务中心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农安云有权撤销该会员企业的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删除会员证书二维码与电子档案的链接;
第五十二条 农安云执行“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如下行为的会员企业,经查实将会在农安云黑名单发布会员企业名称:

  1. 提供虚假营业执照的行为;
  2. 发布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3. 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损失,被消费者用户投诉的;
  4. 被农安云运营商和服务中心多次提醒、警告,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
  5. 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6. 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法规,经查证属实的;

十、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农安云运营商、服务中心、会员企业任何情况下违反本《规范》产生的法律责任,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如有未尽事宜,由农安云运营商负责补充修改。本《规范》在农安云官方网站和中农安云公众号发布,各版本内容之间有冲突的以最后发布的版本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更新后,除在农安云官方网站和中农安云公众号发布以外,不再另行通知,各服务中心和会员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规范》内容,因未及时了解最新内容导致的纠纷或法律问题,由服务中心和会员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版本号为20190801,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农安云运营商负责解析,农安云运营商保留修改本规范的权利。


十一、 附件


附件一《农安通会员企业档案材料清单》

(以下无正文)

首都农产品安全产业技术研究院
北京北农农产品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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